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1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2-15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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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801号

发布时间:2024-12-15 12:23:50 【字体:

  违法行为人: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镇,现住址:新疆乌苏市****镇。

  经查明:2024年12月13日23时许,袁某某在乌苏市****酒店开设房间后,袁某某购买香烟、饮料、扑克牌与文某某、马某2、马某3、马某1五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在赌博过程中进行抽头渔利,后袁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将携带的2500元全部输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