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17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4-12-1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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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4〕797号

发布时间:2024-12-11 12:19:50 【字体:

  违法行为人:撒**,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乡,现住址:新疆乌苏市***宿舍。

  现查明:2024年9月22日07时许,在乌苏市*****停车场,撒**以拉车门的方式,将停车场停放的一辆***牌车的中控扶手箱内的1050元现金进行盗窃,后撒**将该车辆副驾驶储物箱内的5包未拆封的****牌香烟进行盗窃。以上事实有撒**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撒**行政拘留十三日,追缴违法所得壹仟零伍拾元、5包红利群牌香烟。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送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