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09140000047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3-09-14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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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南)行罚决字〔2023〕481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09:59:42 【字体:

  违法行为人:安**,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010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区**巷**号附**号,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区**巷**号附**号。违法经历:2023年7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乌苏市公安局拘留。

  现查明:2023年8月14日5时56分许,在乌苏市***酒吧内库**与阿**因喝酒一事引发争吵,后库**使用啤酒瓶砸在阿**头部,并使用拳头殴打阿**的头部,致使阿**头部、手部受伤,后安**使用啤酒瓶将库**殴打,致使库**上额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安**以殴打他人罚款五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