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64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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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湖)行罚决字〔2023〕607号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20304************,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址:新疆乌苏市。
现查明:2023年10月25日7时许,在乌苏市某某镇某东侧地里,张某某用电动三轮车盗窃锁某某打包好的47包玉米草料,被盗草料价值1600元,事后张某某主动退赔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某某以盗窃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乌苏市公安局将其送至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