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64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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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3〕616号
违法行为人:肖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51132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10月24日14时许,在乌苏市某小区某商店门口,赵某某与李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打扑克牌时,肖某某饮酒后走到李某某身后,肖某某在场不停说李某某手中牌数引发李某某不满,后肖某某辱骂李某某,赵某某见此对肖某某进行制止,在此期间,肖某某对赵某某进行辱骂,后肖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口角纠纷,纠纷发生时,肖某某先使用一个木制拖把棍往赵某某背部打击一下,后肖某某与赵某某两人互相撕扯并倒地,倒地后肖某某先使用右手巴掌扇赵某某面部2、3下,赵某某用右手巴掌扇肖某某面部2、3下,在场人员见此将肖某某与赵某某拉开,后赵某某离开现场,在离开现场过程中肖某某从赵某某背后往赵某某面部打击一拳。
以上事实有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及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将其送至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