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64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64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公安局 |
乌苏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公(新)行罚决字〔2023〕602号
违法行为人:吾某某,男,哈萨克族,,居民身份证号:654222*************,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新疆乌苏市。违法犯罪经历:于2018年10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乌苏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4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乌苏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调解处理;于2020年1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乌苏市公安局拘留八日;于2023年9月10日因赌博被乌苏市公安局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3年10月17日04时30分许,在乌苏市怡海玫瑰美食街某酒吧门口处,吾某某与冯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纠纷发生时吾某某先使用右手巴掌扇冯某某左脸、右脸各一下,后吾某某使用右手拳头击打冯某某鼻子部位一下,致使冯某某鼻子有轻微流血情况。
以上事实有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冯某某的询问笔录、乌苏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吾某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缴纳罚款,由乌苏市公安局将其送至乌苏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公安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