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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0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2-28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0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2-28
所属主题: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下半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二)

发布时间:2025-02-28 18:31:32 【字体: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充分发挥曝光惩戒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局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如下。电话:0992-8507058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8日

序号行政处罚案件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乌农(饲料)罚〔2024〕1号乌苏市弄狸宠物生活馆唐XX92654202MABN57P62E
2024年11月22日,自治区12345平台推送,有消费者举报乌苏市弄狸宠物生活馆拆包销售犬粮。2024年11月27日,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乌苏市弄狸宠物生活馆现场调查,发现店内摆放了一袋拆包的“全价宠物食品犬粮”。当事人对宠物饲料产品拆包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120元);
二、没收拆包剩余的“全价宠物食品犬粮”13.95kg;
三、并处贰仟元罚款(¥2000元)。
罚没款共计贰仟壹佰贰拾元(¥2120元)。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7日

2乌农(屠宰)罚〔2024〕1号马XX马XX654222199402023213
2024年10月20日,北园春市场一位消费者,看见马XX牛羊肉摊位旁,有辆车号为新G-TN911的微型货车上拴了两只羊,便向当事人购买现宰的活羊肉。中午11时许,马XX将自己车上拴的羊,在北园春市场租用的11号临时用房内宰了一只羊,卖给了该消费者。羊胴体重16千克,每千克50元,该消费者支付给当事人现金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800元。至此,当事人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当事人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停止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元(¥800元);
二、处货值3.2倍罚款,罚款贰仟伍佰陆拾元(¥2560元);
罚没款共计叁仟叁佰陆拾元(¥3360元)。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