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3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3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立案调查的乌苏市燕秋馍馍店等450户个体工商户(详细名单附后,以下称为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案,经查当事人均是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在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申请变更登记和歇业备案,也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通过对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和预留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方式,证实上述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24年10月9日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罚告〔2024〕25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乌苏市燕秋馍馍店等450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4〕259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191608276323.doc
2.《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202411181014420892.xlsx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