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034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034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立案调查的乌苏皖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企业(详细名单附后,以下称为当事人)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含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案,经查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未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其年度报告,通过对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和企业预留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核实,无法取得联系,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于2025年1月24日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乌市监罚告〔2025〕13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乌苏皖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2家企业的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塔乌市监处罚〔2025〕13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3251819497466.docx
2.《吊销企业名单》202503251821363845.xlsx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