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3-0064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14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索引号: 6542020010/2023-0064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14
所属主题: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量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4 00:00:00 【字体:

  本局对“新疆润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本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在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情况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本局决定采取在局公示栏、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南所罚告〔2023〕4号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乌市监南所罚告〔2023〕4号

新疆润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新疆润和汇商贸有限公司等163家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存在:1、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2、连续2020、2021年度两个年度(含以上)未履行年报公示义务;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4、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分别存在无纳税记录、注销、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等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牛小丹、王林 联系电话:0992-7261910

  联系地址:乌苏市新市区街道长江路138号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163家企业具体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