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61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61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5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少雄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姜:销售日期:2023年6月12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2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少雄蔬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0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武杰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销售日期:2023年6月14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4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武杰蔬菜店销售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9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明英蔬菜摊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销售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明英蔬菜店销售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9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肖曼水果干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销售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肖曼水果干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0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乌苏市陈勇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销售日期:2023年7月6日,抽检日期:2023年7月6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陈勇水果摊售的香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3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作出免予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