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1170000057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17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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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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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3-11-17 13:50:39 【字体: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充分发挥曝光惩戒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我局2023年11月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

  为切实加强民生重点领域靶向治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特设置举报投诉受理和监督电话,具体如下:

  电话:0992-7261257、7261881、7265160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乌市监处罚〔2023〕143号乌苏市头台乡卫生院未定期检查并记录且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乌苏市头台乡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H4174548365420211C2201陈*未定期检查并记录且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2乌市监处罚〔 2023 〕192 号乌苏仁安堂大药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乌苏仁安堂大药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91654202MA77QTTX14任**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4日
3乌市监处罚〔2023〕205号乌苏市石永先西医内科诊所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乌苏市石永先西医内科诊所92654202MA77L9LM9M石**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4乌市监处罚〔2023〕206号乌苏市聚安堂大药房药店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乌苏市聚安堂大药房药店 91654202MA78U4CB8J赵**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

乌市监处罚〔 2023 〕192 号乌苏仁安堂大药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202311171551385105.pdf

乌市监处罚〔2023〕143号乌苏市头台乡卫生院未定期检查并记录且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202311171552468783.pdf

乌市监处罚〔2023〕205号乌苏市石永先西医内科诊所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案202311171554183233.pdf

乌市监处罚〔2023〕206号乌苏市聚安堂大药房药店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20231117155541580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