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水事违法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违法案件当事人 | 案由 | 违法案件当事人 身份证号码 | 简要案情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措施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乌水立〔2024〕1号 | 李×× |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 654222××××××××3917 | 2024年1月11日凌晨0时许,接群众举报,在乌苏市XX乡XXX村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凌晨1时许在现场勘察、检查,乌苏市XX乡XXX村李XX擅自雇佣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钻机为王X所有,钻机型号为国锋3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已凿井深41米,未成井。凿井取水的目的是为自己房前20亩土地的灌溉水源,凿井施工坐标为N: 44°43′1″E: 84°38′52″。 | 李XX乌苏市在XX乡XXX村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1号,对李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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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乌水立〔2024〕2号 | 王× | 未提交凿井施工方案擅自凿井案 | 320381××××××××2717 | 2024年1月10日23时许,接群众举报,乌苏市XX乡XXX村李XX承包地内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11日0时赶到现场。经勘察询问,钻机为王X所有。钻机为国锋3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已凿井深41米,未成井,凿井井孔直径32cm。井位坐标为N: 44°43′1″E: 84°38′52″。王X在凿井施工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施工方案私自为李XX凿井。 | 王×钻机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议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2号,对王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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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乌水立〔2024〕3号 | 王×× | 未提交凿井施工方案擅自凿井案 | 320381××××××××2712 | 2024年2月5日13时许,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发现XX乡XX农场丁XX承包的800亩国有土地上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经勘查询问,钻机为王XX所有。钻机为国锋5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计划凿井260至300米,已凿井深165米,凿井井孔直径70cm。井位坐标为N: 44°39′14″E: 84°33′56″。王XX在凿井施工前未向乌苏市水利局提交凿井施工方案私自为丁XX凿井。 | 王XX钻机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议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3号,对王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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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乌水立〔2024〕4号 | 丁×× |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 654223××××××××1811 | 2024年2月5日13时许,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发现,XX乡XX农场丁XX承包的800亩国有土地上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经现场勘察、检查,承包户丁XX未经批准擅自雇佣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钻机为王高峰所有,钻机型号为国锋5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计划凿井260米至300米,截至案发时,已凿井深165米。凿井取水的目的是为自己种植的800亩土地的灌溉水源,凿井施工坐标为N: 44°39′14″E: 84°33′56″ | 丁XX乌苏市在XX乡XXX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4号,对丁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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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乌水立〔2024〕5号 | 赵×× |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 412727××××××××3018 | 2024年2月17日02时30分许,接到群众举报,乌苏市XXX镇XXX村有人凿井。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04时30分到达现场,XXX镇XXX村赵XX种植的120亩土地上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经现场勘察、检查,赵XX未经乌苏市水利局批准擅自雇佣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钻机为韩XX所有,钻机型号为国锋5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截至案发时,已凿井深93米。凿井取水的目的是为自己种植的120亩土地的灌溉水源,凿井施工坐标为N: 44°56′43″E: 84°24′21″。 | 赵XX乌苏市在XXX镇XXX村场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5号,对赵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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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乌水立〔2024〕6号 | 韩×× | 未提交凿井施工方案擅自凿井案 | 410727××××××××4951 | 2024年2月17日02时30分许,接到群众举报,乌苏市XXX镇XXX村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04时到达现场,XXX镇XXX村赵XX种植的120亩土地上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钻机为韩XX所有,钻机型号为国锋5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截至案发时,已凿井深93米。凿井取水的目的是为自己种植的120亩土地的灌溉水源,凿井施工坐标为N: 44°56′43″E: 84°24′21″。 | 韩XX钻机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议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6号,对王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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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乌水立〔2024〕7号 | 马××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 | 652523××××××××3618 | 2024年3月1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接电话移交,马XX在乌苏市XXXX镇XXXX村有1眼机电井无取水许可手续,成井时间2023年7月,该机电井自2023年7月25日一直取水使用至今。未安装的计量设施。为机电小井,出水量未知。坐标为:N:44°26′35″E: 84°17′10″。机电井取水用于800亩地的农业灌溉补充用水,土地性质是二轮土地。 | 马XX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根据乌水行决字〔2024〕7号,对马XX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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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乌水立〔2024〕8号 | 王××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 | 654222××××××××3614 | 2024年3月1日,接到纪委推送,乌苏市XXXX镇XXX村王XX有1眼机电井无取水手续,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3月1日13时10分到达现场,王XX承包的480亩土地上有机电井1眼,经现场勘察、检查,该机电井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机电井坐标为N: 44°26′34″E: 84°17′25″。此井作为农业灌溉补充水源,土地性质二轮土地。 | 王XX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决字〔2024〕8号,对王XX擅自取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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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乌水立〔2024〕9号 | 王××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 | 654222××××××××3610 | 2024年3月1日,接到纪委推送,乌苏市XXXX镇XXXX村有3眼机电井需核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3月1日13时40分到达现场,在XXXX镇XXXX村王XX种植的210亩土地上有机电井1眼,经现场勘察、检查,该机电井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已安装取水设施和安装配电设施,能正常使用但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机电井坐标为N: 44°26′36″E: 84°17′0″。 | 王XX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决字〔2024〕9号,对王XX擅自取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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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水立〔2024〕10号 | 董××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案 | 654222××××××××3610 | 2024年3月19日,接群众举报,乌苏市XXXX乡XXXX村有1眼机电井需核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3月19日12时40分到达现场,在XXXX镇XXXX村董XX种植的土地上有机电井1眼,经现场勘察、检查,该机电井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已安装取水设施和安装配电设施,能正常使用但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机电井坐标为N: 44°22′0″E: 84°11′18″。 | 董XX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决字〔2024〕10号,对董XX擅自取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批评教育,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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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水立〔2024〕11号 | 朱X | 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案 | 652523××××××××0532 | 2024年3月22日16时00分许,接到群众举报,乌苏市XX乡XX农场朱X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17时00分到达现场,经现场勘察、检查,当事人朱军在承包的XX乡XX农场修建地下取水工程,用于养殖牲畜和家禽以及院内的树林带灌溉用水。当事人朱X未经乌苏市水利局批准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截至案发时,机电井已安装水泵和电力设施,井深135米,已成井。凿井取水的目的是为养殖用水以及院内的树林带灌溉用水。凿井施工坐标为N: 44°40′11″E: 84°34′37″。 | 朱X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案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决字〔2024〕10号,对朱X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地下取水工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整)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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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水立〔2024〕12号 | 曹XX | 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案 | 654222××××××××5377 | 2024年3月28日23点19分,接群众举报,在XX乡XX村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9日凌晨0时30分到现场勘察、检查,乌苏市XX乡XX村村民曹XX擅自雇佣刘XX车载钻机开展凿井施工作业,经勘查询问,钻机为刘XX所有,钻机为国锋3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计划凿井100至120米,截至案发时,已凿井深50米,凿井井孔直径70cm。井位坐标为N:44°43′47″E: 84°36′23″。 | 曹XX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12号,对曹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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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乌水立〔2024〕13号 | 刘×× | 未提交凿井施工方案擅自凿井案 | 142731××××××××4811 | 2024年3月28日23点19分,接群众举报,在XX乡XX村有一台钻机正在凿井施工。乌苏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9日凌晨0时30分到现场勘察、检查,刘XX在凿井施工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施工方案私自为曹XX凿井。经勘查询问,钻机为国锋300型车载反循环钻机,计划凿井100至120米,已凿井深50米,凿井井孔直径70cm。井位坐标为N:44°43′47″E: 84°36′23″ | 刘XX钻机擅自凿井的行为违反《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立案查处。 | 处罚决定:乌水行罚决〔2024〕13号,对刘XX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给予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水利局2024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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