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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0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3-21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0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3-21
所属主题: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苏)应急罚〔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03-21 19:27:35 【字体:

  被处罚人:宋**,性别:男,年龄:39,身份证:320382************。

  联系电话:13364******,家庭住址:乌苏市西湖镇区,邮政编码:833000,所在单位:乌苏市西湖镇振海滴灌带厂,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乌苏市西湖镇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与外聘电工(冯**)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乌苏)应急现记〔2025〕10号;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乌苏)应急现决〔2025〕2号;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乌苏)应急责改〔2025〕10号;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 2份;证据五:《音频资料》4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1.3.1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990100012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