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200000529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10-22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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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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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10-22 20:55:48 【字体:

  一、案由:

  由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住宅楼项目,该项目2012年9月开工,2013年8月完工。其中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于2015年出现裂缝,2022年5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加固处理。

  2016年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单位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进行施工。2016年开工,2017年完工,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基础加固施工过程中,

  二、调查情况:

  一是2022年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的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住宅楼基础加固工程。2022年5月,新疆大江投资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基础及主体结构及墙体裂缝原因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意见为该工程上部结构(1层-6层)裂缝未进行加固施工;该工程结构14-16/E轴(建筑二单元右侧)基础内侧开挖处,与基础连接处上部墙体出现竖向贯穿裂缝,裂缝下大上小,最宽处为5.6mm,至加固新增混凝土面层处截止。加固新增混凝土侧面,有竖向裂缝,裂缝宽度1mm。基础加固新增混凝土裂缝与基础上部墙体裂缝属同一受力因素裂缝,但属非同一时间产生裂缝。(详见鉴定报告)

  二是乌苏市水榭名苑小区4号楼2017年已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2022年5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反映,该工程地基基础加固施工未按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且监理工程师按照合格工程签字。

  三、处理建议:

  以上行为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且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科室执法建议处五十万元罚款。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科室执法建议处以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五十万元罚款。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