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3-0000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所属主题: |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关于对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乌住建行罚决字〔2023〕15号)
编号:乌住建行罚决字〔2023〕15号
被处罚单位: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03号畅春园小区一号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
经查实: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情况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日常的工作中未开展巡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对被处罚单位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25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建行乌苏市新区支行)银行,银行账号:6500164220005250006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