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001 发布机构: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1-10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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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苏市兴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10 18:17:13 【字体:

  编号: 乌住建行罚决字( 2023 )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乌苏市兴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29163816C,公司地址: 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钱塘江东路013号。

  经查实:2023年10月22日,经地区住建局和市住建局检查发现乌苏市兴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无钢筋拉拔试验和实体检测试验检测资质,乌苏市兴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已出具5份虚假试验报告。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57号)第三条规定,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生产经营单位乌苏市兴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五万元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单位)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建行乌苏市新区支行)银行,银行账号:65001642200052500066。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出六十日的从其规定)向乌苏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