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04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042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4 |
所属主题: | >行政许可 |
关于乌苏市新玉生建材有限公司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乌苏市新玉生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乌苏市吉尔格勒特乡0.6751公顷国有土地,服务于乌苏市新玉生建材有限公司项目[其中:建设用地0.6751公顷(采矿用地0.6751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2年(2025年2月16日—2027年2月15日)。
三、该临时用地主要用于直接服务工程施工项目自用辅助工程。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五、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逾期不实施的,由乌苏市自然资源局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扣除,并不再批准你单位申请的临时用地。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不得形成土地资源闲置浪费。
七、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八、你单位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复。
乌苏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