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086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3-02-28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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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1月11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23年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彰显了自治区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新疆建设。《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新时期自治区机关事务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性成果,为全区深化机关事务工作改革、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对《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及依据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注重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立足我区实际,分别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管理等有关内容进行明确,为规范我区机关事务管理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颁布以来,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出台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府规章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新形势下现代机关事务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本质要求。机关事务管理是国家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承担着为党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责和角色,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职能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改进作风、厉行节约作为加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当前,我国正在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公众在关注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的同时,也在更多地关注政府自身的行为边界、基本结构、行政成本以及行为效益等以机关事务为核心的内部行政行为。经过多轮机构改革,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责定位,是统筹配置、合理使用、有效监管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和能源资源的一项重要行政工作。
(二)制定《办法》是建设法治新疆、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要求把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严格落实到新疆工作各个领域,以依法治疆为引领,坚守法治原则,树牢法治思维,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新疆、法治新疆。机关事务工作对密切联系广大干部群众、展示机关作风形象,服务总目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必须坚持法治思维、依靠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手段,加强政府内部治理的基础型、主干型、支柱型法规体系建设,增强机关事务领域依法治理的约束性、强制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近年来,我区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新疆,标志着我区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相对于政务来说,机关事务的法治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法治新疆建设步伐,亟需制定出台《办法》,填补空白、补齐短板,推进机关事务工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依法保障。
(三)制定《办法》是顺应社会发展和群众呼声的时代需要。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机关事务涉及的经费、资产、服务等事项十分关注,尤其是“三公”经费开支、行政经费公开、机关资产管理使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等,都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机关事务工作逐步由幕后走向前台,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廉洁型政府的主要责任部门,国有资产、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后勤保障等各业务领域既是资源配置的重点,更是廉洁风险防控的焦点,机关事务工作是否能够依法履职、依规服务、依标保障,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政府的施政效能,从而间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效。鉴于现状,亟需机关事务地方规章的制定和出台,推进新疆机关事务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
三、《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44条,分别为总则、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区机关事务工作存在的制度要求、权责划分、职能边界、工作内容等不清晰、不明确、不具体等诸多问题,吸收借鉴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社会化、绩效化实践经验和创建节约型机关的创新做法,明确了我区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对全区机关事务工作成熟的管理经验进行了固化,重点对机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节约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了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制。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总体思路,《办法》立足当前我区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依法明确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建立机关事务系统上下级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界定区、地、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各单位减少事务工作压力,集中精力做好政务工作,更好地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利于统筹配置机关服务保障资源,节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服务保障效益;有利于集中研究解决机关事务工作的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管理科学化、保障法治化和服务社会化。
(二)建立机关运行经费依法、规范、节约管理机制。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关键举措。《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部门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规范使用“三公经费”,依法依规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同时要求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评价机关运行成本;概要提出了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监督、规范部门采购行为等方面的制度要求和途径。
(三)规范机关资产的集中统一、分级分类、全生命管理。加强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机关资产管理存在的权属不清、配置不均、使用低效等问题,《办法》从机关事务工作的本质属性角度,明确机关资产的主管部门及宏观职责,细化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制定、配置计划管理、日常使用管理、机关资产处置等核心问题。对于机关用地、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公务用车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规范。
为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集中管理机关办公用房及机关用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标准。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负责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处置等,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四)创新机关后勤服务及质量监管体制机制。机关后勤服务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结多年来机关后勤服务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坚持管理和服务两个职能相分离,以及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多种社会化方式,建立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后勤服务体制,并对机关引进社会服务行为从引进方式、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的监管,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规定集中办公区域后勤服务应当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同时,对公务接待也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后勤服务的监督管理事项是行政职能,不能实行社会化。
(五)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带头节约资源。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节约战略,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办法》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节约管理为核心,对加强节能管理、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实施节水措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推动示范创建等方面作出规范,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引导推动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主动减少碳排放,营造绿色低碳良好氛围。《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提出要求,明确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明确推进节约型机关等示范创建行动,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明晰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办法》从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一是政府监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节能降碳等机关事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职能监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服务管理、节能降碳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三是举报处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举报电话:0991-2398419,州、市(地)、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着重明确机关事务管理人员的追责情形及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