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117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 |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117 |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 |
关于调整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未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和塔城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尽快完善农业水价政策工作提醒函》,要求我市严格按照种植作物进行水价分类,并及时调整前期按土地性质执行的分类水价。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就此事项召开研讨会,现就该事项未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原因,做如下说明:
一、定价权限与政策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文件规定,县(市)所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行使定价权。同时,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7号),“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未列入听证目录。因此,本次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不属于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意见的事项。
二、价格调整工作流程
(一)部门研讨拟订方案
我委组织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及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就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开展研究讨论,经充分协商、论证后,并聘请第三方对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进行了成本监审,草拟了《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请示》。
(二) 政府审批决策
将请示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的批复》(乌政办函〔2025〕46号),同意实施价格调整方案。
(三)通知执行与后续工作
我委依据市政府批复,向乌苏市兴源水务有限公司行文《关于调整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乌发改〔2025〕25号),要求企业切实做好农业水价调整公示及政策解读工作,保障群众知情权,推动政策平稳落地。
特此说明。
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