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31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 |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310 |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 |
关于对《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乌苏市司法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等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查事项
《乌苏市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审查依据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7号)
三、审查内容及分析
(一)主体合法性
经审查,《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其开展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关于职能分工的规定,不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决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程序合法性
《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保障公众参与:(一)座谈会;(二)听证会;(三)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四)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六)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经查阅承办单位提供资料,承办单位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就此事项召开研讨会、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符合程序规定要求。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经查阅承办单位提供资料,承办单位已组织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兴源水务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就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开展研究讨论,经充分协商、论证后,并聘请第三方对末级渠系的终端水价进行了成本监审。
《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决策草案在报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经审查,承办单位已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听取了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意见,符合规定。
(三)内容合法性
经对《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方案》中关于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的幅度、计算方式、实施步骤等内容,均符合《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未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
(四)形式合法性
经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
四、审查结论
根据《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承办单位在后续推进《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线下宣传等多种渠道,向农业用水户清晰解读价格调整的背景、依据、具体内容及带来的长远效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公众理解与支持,保障《方案》平稳落地实施。
二是建议在《方案》实施后,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定期跟踪监测价格调整对农业生产、农民负担及水利工程运营的影响,及时收集相关反馈意见。若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方案》实施效果符合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
乌苏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