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31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4-18 所属主题: 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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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4-18
所属主题: >重大决策

关于对《乌苏市住房发展规划(2025年—2030年)》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5-04-18 13:26:12 【字体:

  乌苏市司法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乌苏市住房发展规划(2025年—2030年)》等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查事项

  《乌苏市住房发展规划(2025年—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

  二、审查依据

  《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报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议〉的报告》(新协党发〔2024〕28号)。

  三、审查内容及分析

  (一)主体合法性

  经审查,《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具备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起草乌苏市住房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关于职能分工的规定,不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决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程序合法性

  《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保障公众参与:(一)座谈会;(二)听证会;(三)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四)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六)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经查阅承办单位提供资料,承办单位通过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符合程序规定要求。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经查阅承办单位提供资料,承办单位已组织专家线下进行建设项目规划评审。

  《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决策草案在报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经审查,承办单位已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听取了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意见,符合规定。

  (三)内容合法性

  经对《方案》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方案》中关于乌苏市住房规划的核心目标与定位、内容框架均符合《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报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建议〉的报告》(新协党发〔2024〕28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未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

  (四)形式合法性

  经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

  四、审查结论

  根据《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议规划批准后,及时公开正式文本及政策解读材料,重点说明保障性住房建设时序、品质提升量化指标等群众关切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

  乌苏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