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6-0002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 |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6-00023 |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 所属主题: | >重大决策 |
关于对《乌苏市城区供水价格拟调整定价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关于对《乌苏市城区供水价格拟调整定价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乌司审〔2026〕1号
乌苏市司法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乌苏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拟调整定价方案(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查事项
《乌苏市城区供水价格拟调整定价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审查依据
(一)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
(三)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自治区政府定价听证目录》(新发改规〔2021〕17号)、《关于塔城地区城镇居民用水基本水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25〕6号)等。
(四)基础资料:《方案》文本、2022—2024年城区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调整乌苏市城区供水价格听证报告、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记录、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三、审查内容及分析
(一)主体合法性
经审查,《方案》由乌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关于编制职能分工的规定,不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决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程序合法性
《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情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保障公众参与:(一)座谈会;(二)听证会;(三)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四)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六)其他公众参与的方式。经查阅承办单位提供资料,承办单位通过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相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符合程序规定要求。
《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经查阅提供资料,承办单位已组织相关行业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承办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参与专家论证会,人数符合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的要求。
《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经查阅资料,承办单位按照《程序规定》要求,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开展此项工作,符合规定。
《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决策草案在报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前,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经审查,承办单位已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听取了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意见,符合规定。
(三)内容合法性
根据承办单位提供的资料,并查阅相关依据,《方案》对城镇供水价格分类进行调整,属于法定定价职责,未超越法定权限;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收费标准明确,内容清晰可操作,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形式合法性
经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
四、审查结论
根据《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方案》
制定主体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内容合法、形式合规,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决策事项需根据《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需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二是承办单位需认真执行《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在实施阶段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遇到不可抗力等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情形,要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并做好后评估、调整等工作。三是根据《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承办单位还需规范做好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乌苏市司法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