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238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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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乌苏市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乌苏市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地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人和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2、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选择在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积极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开展用气安全隐患检查,对燃气供应单位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其他气体燃料。
3、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人人会应急、个个懂安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建议有能力的餐饮经营场所购买手持式燃气浓度监测仪开展检查。
4、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商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尚未完成安装的必须于2024年4月30日前安装到位,并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
5、餐饮场所服务经营单位应及时更换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使用燃气的燃气灶、热水器、取暖炉、不锈钢波纹软管、液化气罐等使用年限不应超过8年,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出厂之日起,4年要按照要求检验1次,满8年按报废瓶处理(按照国家标准GB5842-2023《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使用年限不应超过3年。
6、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每次购气更换钢瓶时,应用手机扫描钢瓶“二维码追溯标签”确认钢瓶有效期和充装单位,对于“无二维码追溯标签”或充装信息与供应单位不符时,应要求供应单位更换,并拨打12315举报电话。
二、用气场所使用要求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文件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7、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用餐场所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
8、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气瓶间或气化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
9、不得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不得使用具备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按照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执行)。
10、使用燃气的厨房,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自动切断功能的商用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使用天然气的,商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具备检测甲烷功能)安装位置应设置在距离屋顶30厘米以内位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商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具备检测丙烷、丁烷功能)安装位置应设置在钢瓶与灶具之间距离地面30厘米以内位置。
11、使用天然气的餐饮场所,应当确保紧急切断联动装置正常使用,不得遮挡联动风机口,压力表以及报警装置按照要求时间检定校验(压力表及可燃气体报警器检验年限:依据JJG52-2013压力表应每半年检定一次;JJG693-2004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12、与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应采用不锈钢波纹管,长度控制在1. 2—2米,气瓶与灶具的间距不得少于0. 5米,连接处用专用卡丝固定,不得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不锈钢波纹管存在弯折、拉伸、老化等现象时不得使用。
13、气瓶的放置和使用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暴晒。
14、液化气瓶严禁摔、踢、滚和撞击,气瓶应当竖放(直立),不准卧放和倒放使用,不得用明火、蒸汽或用热水加热气瓶。
15、同一房间内不得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或燃料,禁止使用气液两相钢瓶(双头瓶),正在使用的钢瓶、备用钢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或者用实体防火墙隔开。
16、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使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存瓶总量超过100公斤(折合2瓶50公斤或7瓶以上15公斤气瓶)时,应单独设置专用气瓶间,专用气瓶间高度不得低于2. 2米,内部必须加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电器设备,电器开关应当设置在室外。
17、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严禁采用明火试漏(可以用肥皂水测试),非专业技术人员严禁私自拆卸修理角阀和调压阀,液化气使用完后,严禁自行倾倒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和大量堆放空气瓶。
18、实行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餐饮及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将严厉打击查处燃气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责任要求
1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未按时间节点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达不到用气安全环境的,燃气供应企业一律停止供气,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由相应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罚款和停业等手段予以处罚。
2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居民天然气和液化气用户,可参照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3、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希望相关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积极举报非法使用燃气行为,举报电话:0992-8519059
乌苏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