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30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3-14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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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7”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03-14 13:06:02 【字体:

  2023年4月7日4时左右(北京时间,下同),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7.88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4·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在2023年5月29日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4年3月11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以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市纪委监委、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

  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市政府批复的《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4·7”事故报告),通过调阅“4·7” 事故报告案卷资料,对接“4·7”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3月11日,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政府批复同意“4·7”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予以行政处罚人员落实情况

  按照“4·7”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事故单位行政处罚2人,追究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员3人,已落实到位。

  1、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某某:张某某全面负责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时间2016年9月,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尽到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能及时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对员工及事主何某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专项培训,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浩凯盛商贸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处以人民币1920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2、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张某某:张某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职时间2016年9月,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管,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开展员工岗位培训,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浩凯盛商贸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处以人民币9600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二)予以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分

  1、乌苏市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刘某某: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复工复产,经事故调查组对该企业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复工复产前未履行全员责任制,未开展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企业浩凯盛商贸公司复工复产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行业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对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未进行安排部署,未对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安委会对刘某某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乌苏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安监科员郑某某:作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干事,未落实市领导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安排部署会议指示要求,未制定下发复工复产的方案,未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安委会对郑某某其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乌苏市新市区街道工业区社区副书记顾某某: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企业浩凯盛商贸公司复工复产工作进行检查,顾某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很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对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未进行安排部署,未对本网格区域和管理区域内的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对其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按照“4·7”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1个,已落实到位。

  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及死者何某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浩凯盛商贸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四、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4·7”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健全完善法规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乌苏市浩凯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全面检查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做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专项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切实做到员工持证上岗,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管理和组织,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

  五、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