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37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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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7-10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乌苏燃气管网建设项目“6·13”暗挖作业坍塌一般事故评估报告
2023年6月13日23时40分许,塔城地区乌苏市丹江路至塔里木河东路Q1+800(线路二)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安排临时雇佣新疆鼎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顶管暗挖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园区管委会、市公安机关、市住建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6·13”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事故调查组于2023年7月11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向乌苏市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乌苏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2日给予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的事故性质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4年7月9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以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乌苏市燃气管网建设项目“6·13”暗挖作业坍塌一般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
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市政府批复的《乌苏燃气管网建设项目“6·13”暗挖作业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6·13”事故报告),通过调阅“6·13” 事故报告案卷资料,对接“6·13”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7月9日,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政府批复同意“6·13”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
(一)予以行政处罚人员落实情况。
按照“6·13”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事故单位行政处罚5人,已落实到位。
1、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未组织对临时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2、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项目经理夏某:未现场履职及组织限期整改,未对临时雇佣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项目经理夏某处以人民币3.9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3、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及现场实际负责人邱某:未开展对临时雇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现场履职及组织限期整改,未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工程部技术人员及现场实际负责人邱某处以人民币2.4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4、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分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马某: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分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马某处以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5、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未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2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处以人民币0.8535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二)予以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分。
1、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项目施工监督员沈某某:作为行业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问题没有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对该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未持续跟进,未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擅自施工情况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上事实违反了《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四条第七项,市安委会对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项目施工监督员沈某某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按照“6·13”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3个,因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市住建局申请延期、分批缴纳行政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暂未落实到位。
1、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每死亡1人,罚款50万元,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2、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情况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日常的工作中未开展巡查;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3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规定,乌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5万元行政处罚。因该企业资金困难,向市住建局申请延期分三次于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0日前缴纳完毕。截至目前,已于2024年6月7日缴纳人民币 8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新疆鼎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临时雇佣新疆鼎越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并未签订乙方人员履约承诺书、乙方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表、质量管理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廉政协议、质量保修书等七项协议,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应,对该企业不予处罚,最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四、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乌苏燃气管网建设项目“6·13”顶管暗挖作业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乌苏分公司、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真汲取“6·13”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全力整改安全风险隐患。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全面检查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管理和组织,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
五、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除新疆金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市住建局申请延期、分批缴纳行政处罚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追责问责及行政处罚均已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