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743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5-00743 |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5-10-24 |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乌苏市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9·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9月11日19时40分左右,在建设矿井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地面工业广场发生一起搅拌机将人绞入,导致1人死亡的机械伤害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乌苏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15日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白杨沟镇政府等单位派员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的乌苏市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9·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相关材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乌苏市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9·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工人违章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工商注册: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027922599259;注册地址: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单位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要取得专项审批的项目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和期限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资质证为准):矿业投资,矿山技术咨询服务;销售:矿产品(煤炭除外),矿山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是胡杨河市新疆锦恒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矿井位于乌苏市白杨沟镇境内,矿井为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20万吨/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1日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调度会安排3号楼后面垃圾场施工地坪、水沟。
9点30分综采队队长常**组织马**、徐**召开班前会,安排下午施工垃圾场地坪、水沟的工作任务。
18点30分常**带领马**、徐**在工业广场搅拌站开始工作,常**安排检修班班长马**进行搅拌机检修工作。
19点20分许常**和徐**去绞车房旁边倒杂物,马**一人留在现场。
19点40分许常**倒完杂物回来后发现马**在搅拌机内。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常**立即向矿调度室、生产副矿长汇报,19点45分许矿领导赶到现场后组织抢救,19点50分许,白杨沟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初步进行了勘察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矿领导向白杨沟镇卫生院申请急救,矿长安排矿救护队员将马**从搅拌机内取出后发现死者已无生命体征,20点10分许白杨沟镇卫生院赶到,医生确认死者已当场死亡。矿领导联系了奎屯殡仪馆,由殡仪馆配车将人员运输到殡仪馆,并安排人员负责死者善后工作,2025年9月16日,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置。
(三)应急救援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白杨沟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调查取证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上报至乌苏市人民政府。该起事故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出现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工人马**,男,回族,户籍地址:甘肃省华亭市安口镇南大街。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8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事故罚款等。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马**作为机修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没有监护情况下,违规操作维修搅拌机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存在安全监管漏洞,企业未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辨识出混凝土搅拌机使用维修过程中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事故笔录等综合分析,乌苏市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发生的1人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企业未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辨识出混凝土搅拌机使用维修过程中全部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盲区。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新疆锦恒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到红山西煤矿开展检查,未做到每季度到所属煤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有效传导安全生产压力,集团公司未将“地面辅助设备(如搅拌机)安全”纳入对子公司的考核重点,导致子公司忽视此类设备的风险管控。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地面工业广场的部分机械设备包括搅拌机等监管检查不够细致、不到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漏和盲区。
乌苏市白杨沟镇政府: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没能有效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马**(死者),男,回族,群众,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检修班班长,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效果不明显,企业未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辨识出混凝土搅拌机使用维修过程中全部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盲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曾*,群众,2025年7月担任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矿长。未能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周**,群众,2024年8月担任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安全副矿长。未能检查本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3.新疆锦恒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王**,党员,2025年3月任新疆锦恒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法定代表人。作为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到红山西煤矿开展检查,未做到每季度到所属煤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有效传导安全生产压力,集团公司未将“地面辅助设备(如搅拌机)安全”纳入对子公司的考核重点,导致子公司忽视此类设备的风险管控。建议由塔城地区应急管理局和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乌苏市白杨沟镇政府:孙**,党员,2024年9月任乌苏市白杨沟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对在本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失管、漏管情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5.乌苏市白杨沟镇政府:周**,群众,2023年9月任乌苏市白杨沟镇安全生产干事。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安全监管能力和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发现隐患能力不强,建议移交市纪委进一步核查。
6.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刘*,群众,2025年4月任乌苏市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服务保障中心主任。煤矿安全监管中对地面工业场的机械设备包括搅拌机未纳入监管范围,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和盲区。建议由乌苏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7.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姚**,中共党员,2022年5月任乌苏市应急管理局科员。未对地面工业广场的机械设备包括搅拌机未纳入监管范围,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和盲区。建议移交市纪委进一步核查。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是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加大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强岗位看管监护,加强作业期间的巡检巡查,杜绝出现违章操作的现象。
二是乌苏市应急管理局要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岗位操作规程修订及落实情况加强执法力度,深刻汲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筑牢企业安全防线。
三是乌苏市白杨沟镇政府要加强属地监管职责,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深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乌苏市人民政府新疆中富矿业有限公司红山西煤矿
“9·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