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1500000063 发布机构: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10-15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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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JK输水管线施工V标“10·7”其它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2-10-15 17:33:07 【字体:

  2021年10月7日,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135+800 处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市监察机关、市水利局、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10·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市监察机关、市水利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事故评估组对JK输水管线施工V标“10·7”其它伤害亡人事故进行检查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市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2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市监察机关、市水利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JK输水管线施工V标“10·7”其它伤害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

  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市政府批复的《JK输水管线施工V标“10·7”其它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10·7” 事故案卷资料,对接“10·7”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8月30日,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政府批复同意“10·7”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予以行政处罚人员落实情况

  按照“10·7”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行政处罚6人,由事故单位追究责任人员2人,已落实到位。

  1、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项目经理姜某某: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到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进行评审,未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项目经理姜某某处以人民币31701.86元的行政处罚。

  2、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常务经理邢:通过调查,项目经理姜某某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一直不在岗位,由常务经理邢带其负责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人员未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常务经理邢处以人民币35729.87元的行政处罚。

  3、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项目总工蒋某某:经过查阅档案资料,项目部总工程师对项目部的安全技术工作未尽到全面领导责任,未检查和审核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组织各级技术人员学习安全技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做好安全技术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项目总工蒋某某处以人民币14007.96元的行政处罚。

  4、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安全总监张某某:经过查阅档案资料,未尽到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当日未进入现场和班组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安全总监张某某处以人民币12510.22元的行政处罚。

  5、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安全部负责人唐某:未尽到现场监督检查的义务,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并未对施工人员工作和操作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和监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安全部负责人唐某处以人民币8977.19元的行政处罚。

  6、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安全员郭某:安全员是项目部的安全直接监督管理者,作为安全员未落实对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的责任,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对施工工艺没有认真监督负责,当天未进行现场巡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安全员郭某处以人民币8335.92元的行政处罚。

  7、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施工员刘某:作为兼职施工员,无施工员证,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当天施工未下发纸质版停工令。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8、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混凝土队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长张某某:未按照上级指示,私自进行违章施工作业,事故当天不在现场监督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由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桥涵工程内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按照“10·7”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1个,已落实到位。

  JK输水管线V标项目部: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以包代管,只包不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演练,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JK输水管线V标项目部处以人民币40万元(大写: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JK输水管线施工V标“10·7”其它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JK输水管线V标项目部:要认真吸取“10·7”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健全完善法规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JK输水管线工程施工V标施工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全面检查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做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专项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切实做到员工持证上岗,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管理和组织,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附件:“10·7”事故评估组组成名单

20221015180436402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