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76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076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2-21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乌苏市关于2024年度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各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主动进行申报,现将乌苏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即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
二、界定标准、申报程序和方式:
1、2023年已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注销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及时上报,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主动向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申报,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于2月2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到市消防救援大队邮箱,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按管理权限审核并完成备案登记。具体申报程序、方式或不明之处可与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联系电话:0992-8528125
三、申报要求:
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商店)。
2.占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市场。
3.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6.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0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滑冰(雪)场、桑拿浴室、棋牌室、台球室、足浴按摩场所、美容院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电竞酒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5.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构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以上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220KV以上的变(配)电站。
4.750KV超高压变电站,及±800KV、±1100KV特高压换流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建筑高度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储存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浸出制油工厂。
3.生产或储存酒精度数在38度以上的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100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11.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说明:
1.个体工商户虽不属于“单位”,但达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必须纳入管理。
2.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3.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负责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组织)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建筑物,如其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要求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5.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6.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学生、幼儿住宿床位是指夜间住宿床位。
8.候车厅的建筑面积是指独立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其他附属建筑的建筑面积。
9.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的储瓶量是指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实瓶的储量。
10.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人数是指同一时间一个车间的员工数量。
11.本标准由新疆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