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3-0015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23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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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16:56:32 【字体:

  2022年12月3日8时55分左右(北京时间,下同),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49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市农业农村局、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12·3”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展开了调查,并在2022年12月19日事故调查组完成调查。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2023年11月23日,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以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市公安机关、市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了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

  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市政府批复的《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12·3”事故报告),通过调阅“12·3” 事故报告案卷资料,对接“12·3”事故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走访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形成了初步意见。11月23日,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政府批复同意“12·3”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

  (一)予以行政处罚人员落实情况

  按照“12·3”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事故单位行政处罚3人,追究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员2人,已落实到位。

  1、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潘某某: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到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第五款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潘某某处以人民币37968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2、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员王某某: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管,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开展员工岗位培训,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某处以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3、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梁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该装载机暖风机损坏无暖风,玻璃挂霜结冰视线受阻情况下,盲目驾驶将郑炎碾轧受伤致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装载机驾驶员梁某某处以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二)予以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人员的处分

  1、乌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王某: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复工复产,经事故调查组对该企业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复工复产前未履行全员责任制,未开展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王某于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在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驻企在驻企期间“三管三必须”未落实,未组织、指导、督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未对分管棉花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未尽到监管督导责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安委会对其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乌苏市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胡某:作为安全生产干事,未落实市领导关于棉花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安排部署会议指示要求,未制定下发复工复产的方案,未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安委会对其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落实情况

  按照“12·3”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1个,已落实到位。

  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及装载机驾驶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罚款的规定,乌苏市应急管理局对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缴纳罚款完毕。

  四、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12·3”车辆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12·3”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健全完善法规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加强乌苏市星光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举一反三,全面检查本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做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专项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切实做到员工持证上岗,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管理和组织,完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

  五、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

  乌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