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7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7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禁火令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为全市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为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期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山区、林区、房屋住所和草料堆垛等附近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烧荒等。
(二)严禁在树林、芦苇草地附近焚烧香纸,点蜡烛、燃放爆竹。
(三)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货场。进入仓库、货场的车辆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严禁在库区临时加油或修理车辆。
(五)进行户外游玩时,不要吸烟或野炊,不要使用明火。
(六)禁止随意在马路边、草丛、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烧荒或烧纸,加强用火管理。
(七)大风天气施工时要注意用电安全,油漆、稀料等易燃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阴凉、通风、安全的地方,施工现场应天天打扫,清除木屑、漆垢、残渣等可燃物。动用明火、电焊等易燃易爆危险劳动作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八)发生7级以上大风天气,所有农村和城乡接合部,以及各施工现场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做饭、烧水、取暖,且严禁在室外吸烟。
(九)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严禁一切可能诱发火灾的活动。
三、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举报电话:
0992-8528125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0992-8510566乌苏市应急指挥中心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