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6-0007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所属主题: | 公共交通 |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6-00071 |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 所属主题: | >公共交通 |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发布本公告。
一、明确合规经营要求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乌苏市未许可任何网约车平台,任何单位、个人及私家车,未取得网约车“三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证件,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均认定为非法营运,将依法严厉查处。
二、限期自行整改要求
凡擅自接入非法网约车平台、以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接单、无资质开展巡游出租车载客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营运行为,自行注销网约车平台注册信息、下架接单端口、清理车辆营运标识,完成全面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执法依据与处罚标准
1.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经营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网约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依法予以暂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阻挠执法、屡查屡犯的,顶格处罚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处置,纳入失信惩戒。
四、市民出行警示
广大市民请自觉抵制并拒绝乘坐无合法营运资质的私家车、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此类非法营运车辆未投保营运保险、未通过规范安全检测,驾驶员无从业资质,出行安全无保障、合法权益无正规维权渠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消费纠纷,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请优先选择取得合法资质的巡游出租车、正规客运车辆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五、监督举报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与常态化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网约车、非法巡游出租车经营行为。欢迎广大市民及合法经营者积极举报相关非法营运线索,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一经查证属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0992-8508044
举报地址:乌苏市新市区水林大楼三楼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苏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