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1-00552 发布机构: 乌苏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1-09-16 所属主题: 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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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1-09-16
所属主题: >义务教育

关于公布乌苏市教科局“双减”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6 00:00:00 【字体: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加强学校作业管理,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现将乌苏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对违反“双减”工作负面清单行为(附件1),积极提供具体证据、线索,共同推进“双减”工作落地见效。

  举报电话:0992-8526569

  举报邮箱:931482148@qq.com

  联 系 人:陈文巧

  受理时间为:工作日10:00-14:00、16:00-20:00;其他渠道全天24小时开放。

  附件1:自治区“双减”工作负面清单

  乌苏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1:

  自治区“双减”工作负面清单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及各地(州、市)教育局针对集中整治义务教育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工作,共梳理出四大类、35条“双减”工作负面清单,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

  一、严禁类(10条)

  (一)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二)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三)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四)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资本化运作。

  (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七)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八)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九)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十)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超前超期预收费。

  二、不得类(19条)

  (十一)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十二)不得超量超标布置家庭作业,不得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十三)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十四)不得在小学组织选拔性或与升学挂钩的统一考试。

  (十五)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十六)不得对学生考试成绩排名,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十七)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十八)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

  (十九)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十)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二十一)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十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二十三)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二十四)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二十五)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二十六)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十七)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二十八)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

  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二十九)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三、控制类(4条)

  (三十)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总量,控制学习时长。

  (三十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十二)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十三)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

  四、严肃查处类(2条)

  (三十四)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十五)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