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415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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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乌苏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2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关于提高乌苏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号)和《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22〕13号)的要求,在2021年7月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调整标准政策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目前不低于56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关于提高塔城地区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19〕12号)精神,执行不低于5508元/年。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35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至58元/月。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0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
二、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乌苏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乌苏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