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07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07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特困生活费、特困照料护理费、临时救助标准的公告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678元/人/月;农村低保6084元/人/年。
二、分类施保标准:重病重残58元/人/月;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及60岁以上老年人35元/人/月。
三、特困生活费标准:城市集中、城市散居、农村集中1035元/人/月;农村散居690元/人/月。
四、特困照料护理费标准:
1、集中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1300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400元/人/月,全自理特困人员200元/人/月。
2、散居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全护理特困人员850元/人/月,半自理特困人员260元/人/月。
五、临时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乌苏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