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85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85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25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惠农补贴申请指南
一、耕地地力保护
(一)补贴对象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面积
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他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公布的耕地数据,精确核实土地性质,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三)补贴条件
一是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贮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
二是补贴耕地要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落实深松整地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耕地质量等具体措施。
三是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苜蓿不得列入补贴对象。
四是补贴作物以种植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
五是果粮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粮食播种净面积,给予核定补贴。
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四)补贴范围:
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是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是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
四是违法开垦且未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四)补贴程序
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概括为“农户申报、核实公示、乡镇复核、核实认定、二次公示、发放补贴、录入系统”。
——农户申报。农户(种植户)自愿申请,向村委会据实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
——核实公示。村两委组织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复核。乡(镇)组织对村级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开展实地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实认定。
——核实认定。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复核后的耕地补贴面积进行实地核实。
——二次公示。市级核定无误后,委托村级在村委会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发放补贴。二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向市财政局提供耕地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单,并会同财政局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各乡(镇)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乡镇、村组织补贴资金发放,明确补贴资金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录入系统。耕地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市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并组织乡村,对照发放清单录入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时监测系统。
国有土地耕地合法种植的农户由乡(镇)国土部门参照村队农户申报流程和程序进行核实上报。
二、大豆、花生补贴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合法从事大豆、花生种植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基本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面积界定
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他类型种植地块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与林果的间作田,按照科学折实后的大豆、花生播种净面积,核定发放补贴。
(三)申报流程
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大豆、花生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种类、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大豆、花生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同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兑付工作。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市、乡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组织补贴资金发放,明确补贴资金为“花生专项补贴”。
三、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补贴
(一)补贴对象
交售量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经审核录入信息平台的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所有制形式的棉花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棉花实际种植者交售到经棉花目标价格公示棉花加工企业的籽棉,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兵团范围内种植的棉花,列入兵团补贴范围。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
1、没有经过棉花种植面积申报、审核、公示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2、国家和自治区明确退耕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棉花;
4、2024年以后果棉间作模式种植的棉花;
5、未按要求录入信息平台或次年1月31日之后交售的棉花;
6、没有籽棉交售票据的棉花;
7、疆内转圈棉或疆外违规流入的棉花;
8、恶意掺杂使假棉花;
9、没有真实、合理理由,超过单产预警上限的棉花;
10、兵地棉花市场融合前,交售至经兵团棉花目标价格公示加工企业的棉花,试点区域除外。
(三)补贴流程
基本农户:由棉农向村队统一提交有效的籽棉交售票据,以村为单位制作《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公示表》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所在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督,乡镇政府负责保存公示影像资料。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棉花目标价格改革基本农户籽棉交售量补贴汇总表》,实际种棉农户签名,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汇总,上报乡镇再次核实汇总。签字确认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根据审定的信息数据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由棉田所在乡(镇)进行公示、盖章确认、汇总,具体工作步骤、要求同上。签字确认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委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根据审定的信息数据录入“一卡通”系统,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兑付补贴资金。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