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446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446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所属主题: | >涉农补贴 |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流程
一、申请与备案
养殖企业、合作社、养殖大户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可由管理人员关注并进入“新疆种畜”微信公众号,从“兽医”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先打后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提交有关材料,完成角色申请与备案。乌苏市畜牧兽医站在线对申请的养殖企业进行审核。
二、补助资金申请
完成备案后,在“先打后补”系统的“补助申请”模块进行资金补助申请,按照系统要求上传提交采购疫苗的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 “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申请,过期不再办理。
三、免疫效果评价
乌苏市畜牧兽医站要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进行免疫效果随机抽检(建议以发现疫病方式测算抽样数量),比例不低于总场(户)数的30%。随机抽检中,若抽中的场户监测均合格,则视为全县均合格;若抽中的场户监测发现一户以上不合格,则要对全部场户进行抽检。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在“先打后补”系统上传检测报告。
四、补助资金审核
乌苏市畜牧兽医站在 “先打后补”系统中“补助审核”模块对企业申请的“先打后补”资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审核条件如下:
1. 疫苗须是塔城地区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的品种和毒株。即猪口蹄疫O型、O型+A型(灭活、合成肽)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A型(灭活、合成肽)疫苗,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牛布鲁氏菌病活疫苗(A19株、A19-△VirB12、BA0711),羊布鲁氏菌病活疫苗(M5株、M5-90株、M5-90Δ26株、Rev.1、BA071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Clone9株)(含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疫苗。审核员查看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中标注的名称,结合上传的疫苗说明书确定。
2. 开具发票日期必须在补助规定时间段内,即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
3. 采购疫苗的免疫数量与养殖户存栏量、免疫剂量相符合(通过“防疫信息”查看),如明显存在超出需求免疫剂量的情况要及时与养殖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4. 明确不同疫苗的单位,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是以毫升(万毫升)为单位外,其余疫苗均为头份(万头份)为单位。结合发票数据以及疫苗说明书中“用量”规定,确定疫苗数量的数值。其中猪口蹄疫疫苗是以成年猪(体重大于25kg)为头份,牛、羊口蹄疫疫苗分别以牛头份、羊头份为准。
5. 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
6.如由总场(总公司)统一申报,则需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疫苗调拨单,申报数量不能超出调拨到自治区内分场(分公司)的疫苗数量之和(拍照上传)。
五、资金拨付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要求,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予以保障。
六、 监督电话: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0992-8507058
乌苏市纪委监委: 0992-8501821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