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4-00385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15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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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7-15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15 19:34:23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八十四户乡新苏榨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葵花籽油: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4年5月1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八十四户乡新苏榨油坊生产的葵花籽油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4〕18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口留香手撕烤鸭加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卤肉: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4年6月9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日落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口留香手撕烤鸭加工店制作的卤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4〕19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顾军食品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油条: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4年4月20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顾军食品摊制作的油条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杂食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4〕14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