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68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9-10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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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9-10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10 16:27:34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6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二当家砂锅串串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菜盘: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5月22日。抽检单位: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二当家砂锅串串店的菜盘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塔乌市监处罚〔2025〕14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少雄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豆芽: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5月14日。抽检单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少雄蔬菜店的豆芽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塔乌市监处罚〔2025〕191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为78元,③处以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罚没款合计:1078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史琴蔬菜批发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辣椒: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5月14日。抽检单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史琴蔬菜批发店的辣椒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塔乌市监处罚〔2025〕18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为318元,③处以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罚没款合计:2318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娄楼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彩色辣椒(甜椒):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6月3日。抽检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娄楼商贸有限公司的彩色辣椒(甜椒)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塔乌市监处罚〔2025〕3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于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乌苏市签多多串串火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餐盘: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7月2日。抽检单位: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签多多串串火锅店的餐盘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塔乌市监处罚〔2025〕22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红花籽油 :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生产单位: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6 升/瓶,抽检日期:2025年6月7日。抽检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2.葵花籽油 :生产日期:2025年4月3日,生产单位: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8 升/瓶,抽检日期:2025年7月1日。抽检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3.葵花籽油 :生产日期:2025年6月5日,生产单位: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6 升/瓶,抽检日期:2025年7月2日。抽检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4.红花籽油 :生产日期:2024年12月8日,生产单位: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6 升/瓶,抽检日期:2025年7月2日。抽检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经核查,因经营环节存储不当导致食用植物油过氧化值超标,不予立案。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