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73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0-22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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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10-22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0-22 16:36:30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娄楼生鲜名门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红花籽油:制售日期:2024年12月8日,生产单位: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6L/瓶,抽检日期:2025年7月2日。抽检单位: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娄上楼购物超市销售的红花籽油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和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没收违法所得359.4元;②处2000元罚款;③罚没款共计2359.4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新疆娄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葵花籽油:制售日期:2025年4月3日,生产单位:乌苏市西葵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8L/瓶,抽检日期:2025年7月1日。抽检单位:重庆海关技术中心。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娄楼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葵花籽油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 10464-2017《葵花籽油》要求,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没收违法所得478.8元;②处2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物美多生活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鸡蛋:制售日期: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7月3日。抽检单位: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物美多生活超市销售的鸡蛋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警告;②没收违法所得133.33元;③处2000元罚款;④罚没款合计:2133.33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每日客烘焙食品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哈利:制售日期:2025年6月30日,单位:乌苏市每日客烘焙食品坊,规格:抽检日期:2025年7月1日。抽检单位: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每日客烘焙食品坊制售的巴哈利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①没收违法所得150元;②处2000元罚款;③罚没款合计:2150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