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34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6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34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7-06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发布时间:2021-07-06 00:00:00 【字体:

  1、事项名目: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3、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主体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体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有效期健康证复印件(包括从业人员)。

  (4)、经营场所方位图、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示意图,食品操作流程图。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申请单位或学校幼儿园食堂(单位或学校第一负责人)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销售者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散装食品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等;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制定食品批发的销售记录制度。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等。

  餐饮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烹饪加工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处置管理制度、餐饮卫生间清洁制度、餐饮凉菜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散装食品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等;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等。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及资料;(2)、预受理,在网上提交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3)、受理后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完成核查后12个工作日在网址内自行下载证照进行打印。材料需补正的,在网上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要的时间不计算再审批时限内)再次网上提交材料办理。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收费依据:无

  7、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8、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9、承办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咨询电话:0992-8533239

  11、登录网址:http://www.xjaic.gov.c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系统,新用户注册后登录,在线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