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353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7-19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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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7-19 00:00:00 【字体:

  一、适用范围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本辖区内下列食品生产许可证: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酱类、调味料;4.肉制品: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腌制肉制品;5.饮料: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6.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7.饼干:饼干;8.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9.冷冻饮品:冷冻饮品;10.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速冻其他食品;11.薯类和膨化食品:膨化食品、薯类食品;12.糖果制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13.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14. 酒类: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15.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16.水果制品:蜜饯、水果制品;17.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蛋制品:蛋制品;19.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20.食糖:糖;21.水产制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水产制品、熟制水产品、生食水产品、其他水产品;22.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23.糕点: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食品馅料;24.豆制品:豆制品;25.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三、受理机构

  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1.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

  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电子版本或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电子版本或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3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电子版本或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4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电子版本或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5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子版本或PDF格式

1

申请人自备

6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延续换证、变更)

电子版本或  PDF格式

1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网址http://scjgj.xinjiang.gov.cn/,具体受理食品类别权限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自动设置。

  2.提交时间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三)材料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包括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

  (四)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五)审批发证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5个工作日受理,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书。需现场核查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八、审批收费

  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窗口地址:塔城市环城3号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95、96号);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0901-6223075

  3.网络咨询:在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咨询(http://zwfw.xinjiang.gov.cn/)。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一般性问题将在3个工作回复,特殊性问题将在10个工作日回复,重大问题将在15个工作日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登录新疆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网址http://sjyw.xjaic.gov.cn:8088/entservice/api/v1.0/index),通过登录提交申请资料注册的账户进行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件有效期5年,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做出的日期。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通过新疆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系统领取电子《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结果将在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网站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塔城市光明路39号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5办公室。

  2.电话投诉:0901-6226755。

  十一、文书表格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

  https://zwfw.xinjiang.gov.cn/newWork/workDetails.html?taskcode=1165000001018339X5200013102300001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先登录“新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sjyw.xjaic.gov.cn:8088/entservice/

  api/v1.0/index),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上传相关材料,根据所申请的食品类别选择向对应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三)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个食品类别,其生产许可需要不同级别许可机关实施的,企业应向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许可权限级别最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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