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46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所属主题: | 食药监管 |
索引号: |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460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所属主题: | >食药监管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希虎大肉摊经营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猪肉: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乌苏市康达利生猪屠宰有限公,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2月21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希虎大肉摊经营的猪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南所处罚〔2022〕9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处以58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00元。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葆鼎牛肉面扁豆面旗子店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复用餐碗: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3月18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葆鼎牛肉面扁豆面旗子店使用的复用餐碗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2.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乌市监虹所责改〔2022〕057号
3.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