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460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6-15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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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6-15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6-15 00:00:00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希虎大肉摊经营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猪肉: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乌苏市康达利生猪屠宰有限公,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2月21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希虎大肉摊经营的猪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南所处罚〔2022〕9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420元;处以58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00元。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葆鼎牛肉面扁豆面旗子店的复用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复用餐碗: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3月18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葆鼎牛肉面扁豆面旗子店使用的复用餐碗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2.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乌市监虹所责改〔2022〕057号

  3.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