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62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8-30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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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8-30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00:00:00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5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少雄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姜:销售日期:2023年6月12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2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少雄蔬菜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00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武杰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销售日期:2023年6月14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4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武杰蔬菜店销售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9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明英蔬菜摊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销售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明英蔬菜店销售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9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肖曼水果干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销售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日期:2023年6月13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肖曼水果干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0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乌苏市陈勇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销售日期:2023年7月6日,抽检日期:2023年7月6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陈勇水果摊售的香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3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作出免予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