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3000000/2023102000000048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所属主题: | 食药监管 |
索引号: | 6542020013000000/2023102000000048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20 |
所属主题: | >食药监管 |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4家食品经营单位5起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保永康面食米粉加工坊生产的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米粉:生产日期:2023年7月27日,抽检日期:2023年7月28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保永康面食米粉加工坊生产的米粉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3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辣椒: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黎兵蔬菜摊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辣椒: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黎兵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乌苏市百香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百香水果摊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