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00000004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20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索引号: 6542020013000000/2023102000000048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20
所属主题: >食药监管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0-20 18:18:48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4家食品经营单位5起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保永康面食米粉加工坊生产的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米粉:生产日期:2023年7月27日,抽检日期:2023年7月28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保永康面食米粉加工坊生产的米粉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3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辣椒: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 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刚娃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姜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9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黎兵蔬菜摊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辣椒: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黎兵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乌苏市百香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销售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日期:2023年9月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 。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百香水果摊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处罚〔2023〕18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