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5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所属主题: | 医疗卫生 |
索引号: | 6542020010/2024-00151 |
发布机构: | 乌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所属主题: | >医疗卫生 |
关于乌苏市实现工伤保险医疗费院端结算的公告
市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协议医疗机构:
2024年,乌苏市社会保险中心积极推动医院信息系统与社保业务系统中的工伤职工就医信息共享交互,实现了住院和门诊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从根本上改变了工伤职工看病“搭钱费功夫”的历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伤职工就医原则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予以结算。
二、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工伤职工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工伤保险手册或工伤认定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就医。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结算门诊或住院费用。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须知
因参保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无治疗条件,申请转诊转院到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由申请人通过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申请转院,社保中心审核后到上一级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就诊时携带社会保障卡、《转诊转院申请表》。
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须知
需要继续治疗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职工或参保单位:
a)长期居住在参保地(地、州、市)以外的;
b)派驻参保地(地、州、市)以外的;
参保职工可通过新疆智慧人社APP、社保经办机构综合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异地长期居住的,应提供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原件;常驻异地工作的,应提供外派证明材料原件。
五、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须知
因参保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无法提供所需的各类辅助器具,需到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书,由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辅助器具异地配置(更换)意见,社保中心审核后到异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特此公告。
乌苏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3月12日
附件: | 乌苏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服务类型 | 地址 | 咨询热线 |
1 | 乌苏市人民医院 | 工伤医疗、康复 | 乌苏市和田河路79号 | 0992-7350062 |
2 | 乌苏市中医医院 | 工伤医疗、康复 | 乌苏市海河东路282号 | 0992-8011252 |
3 | 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九四八医院 | 工伤医疗、康复 | 乌苏市海河东路1号 | 0992-7356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