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2-00382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20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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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5-20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5-20 00:00:00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劳高水果干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香蕉: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2月24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劳高水果干果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新所不罚〔2022〕6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娄楼购物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2月22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娄楼购物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新所不罚〔2022〕82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乌苏市张峰蔬菜摊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豇豆: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2月22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张峰蔬菜摊经营的豇豆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新所不罚〔2022〕8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乌苏市百香水果摊经营的草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草莓: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2月22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百香水果摊经营的草莓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新所不罚〔2022〕9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