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031 发布机构: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1-29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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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1-29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乌苏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1-29 00:00:00 【字体:

乌苏市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机关、学校、企业等集中供餐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与“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畅通,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原则,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规定和间隔期、休药期,开展农兽药、化肥减量行动,做到“生产主体、品种、批次”应开尽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农贸市场、商超

  将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作为首选进货商品,经营商户亮证销售。落实合格证市场准入查验制度,做好查验记录,确保每一个“合格证农产品”信息可追溯。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或上游批发市场开具的销售凭证,未留存查验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机关、学校、企业等集中供餐单位

  在实施农产品集中采购中,将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供应企业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优先选用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希望全生产过程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接力开展亮证行动,有序开展亮证展示,创新开展亮证应用,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早日让在我市生产、销售的每一批农产品都实现达标合格、带证上市。

  如需咨询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事宜,请致电。

  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992-850705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2-7261907

  乌苏市农业农村局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