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54202010313502B-2023-00106 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6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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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6
所属主题: >综合监管和执法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6 00:00:00 【字体: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的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苏市邻里一家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2年12月19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邻里一家超市经营的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南所不处罚〔2023〕5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乌苏市汇乐家兴湖畔生活便利店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韭菜:制售日期:/,标称生产单位:/,规格:/,抽检日期:2023年1月15日。抽检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乌苏市汇乐家兴湖畔生活便利店使用的韭菜经抽检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市监新所不罚〔2023〕7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乌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