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号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由 | 简要案情 | 处罚措施 |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办案人员) |
1 | 乌城罚决字〔2023〕1号 | 叶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1/2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塔里木河东路巡查发现,当事人驾驶新G16910号小轿车在塔里木河东路行驶至046号报警点对面时,因下雪路滑不慎将车辆冲进绿化带损坏路灯杆及撞断树木一颗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肆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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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乌城罚决字〔2023〕2号 | 艾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2年12月23日下午当事人驾驶新GBOY72号小轿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北路045号报警点处时,因路面湿滑撞上道路中间护栏。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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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乌城罚决字〔2023〕3号 | 杜xx | 自然人 | 320322x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年1月11日下午当事人驾驶新G5339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上海路074号报警点处时,因路面太滑,撞坏高速公路入口处绿色护栏。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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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乌城罚决字〔2023〕4号 | 马xx | 自然人 | 642223xxxxxxxxxxx |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1月3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将新GB8B56号小轿车停放在塔里木河西路南侧捷特尔小区入口处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 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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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乌城罚决字〔2023〕5号 | 乌苏市娄上楼购物超市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91654202MA776J473H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1月18日, 位于乌苏市海河路南侧的娄楼购物超市在店前堆放垃圾和废弃的包装箱,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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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乌城罚决字〔2023〕8号 | 乌苏市娄楼生鲜名门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92654202MA77LJ90XG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2023年2月6日下午,乌苏市娄楼生鲜名门店在重庆路盛世名门小区娄楼生鲜超市前人行道堆放纸箱、泡沫箱等杂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七 条第 二 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作出 罚款贰佰元的 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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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乌城罚决字〔2023〕9号 | 姜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年2月5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西安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G3555C号小轿车行驶至西安南路150号报警点处时,因疲劳驾驶不慎撞坏绿色护栏2米,立柱1根。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的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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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乌城罚决字〔2023〕10号 | 朱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案 | 2023年2月8日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重庆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C-VA897号小型轿车,将重庆路广隅新城门前北侧撞坏道路中间护栏6节、道路标识牌1个。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贰佰元的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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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乌城罚决字〔2023〕11号 | 马xx | 自然人 | 642223xxxxxxxxxxxxx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 | 2023年2月15日12时05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塔里木河东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J05902号自卸低速货车运输棉壳行驶至塔里木河东路泰坤油脂800米处时,因覆盖不严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3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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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乌城罚决字〔2023〕12号 | 岳xx | 自然人 | 654202xxxxxxxxxxxxx |
|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 | 2023年2月16日,乌苏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G-65135号皮卡车将建筑垃圾混到入生活垃圾箱内。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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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乌城罚决字〔2023〕13号 | 岳xx | 自然人 | 411626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2023年2岳16日,当事人在黄河路与宜宾路交叉口驾驶新G77597号车辆因发生事故撞坏隔离设施一个和两颗大叶白蜡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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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乌城罚决字〔2023〕14号 | 萨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2023年2月21日18时30分许,当事人驾驶新G-2920E号哈弗牌普通客车,驶入塔里木河西路160号报警点处绿化带内,造成一颗红叶海棠损坏。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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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乌城罚决字〔2023〕15号 | 吾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2023年1月19日,当事人驾驶新A-OKT05号丰田牌RAV4小型普通客车,驶入黄浦江东路038号报警点处绿化带内,撞断樟子松2棵。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二十四 条第 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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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乌城罚决字〔2023〕18号 | 爱尚学文化用品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2654202MABTEQ4E0F |
| 未经批准张贴宣传画 | 2023年3月2日,检查我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时,发现位于乌苏市海河西路和塔城北路东北角处,爱尚学文化用品店未经批准在店外墙壁张贴宣传画,影响市容市貌。 | 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现作出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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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乌城罚决字〔2023〕20号 | 高xx | 自然人 | 652523xxxxxxxxxxxx |
| 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3年3月8日12时17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黄河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G08740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黄河路啤酒花园前时 ,因积雪融化在行驶时,车轮粘上泥巴,造成污染城市道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3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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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乌城罚决字〔2023〕21号 | 努xx | 自然人 | 654222xxxxxxxxxxxx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案 | 2023年3月9日17时4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松花江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G17092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戈壁料行驶至松花江路002号报警点处时 ,因覆盖不严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3月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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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乌城罚决字〔2023〕23号 | 王xx | 自然人 | 372928xxxxxxxxxxx |
|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 | 2023年3月19日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北京南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DA0G97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北京南路延伸段西侧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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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乌城罚决字〔2023〕24号 | 杨x | 自然人 | 622301xxxxxxxxxxxx |
|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 | 2023年3月22日18时50分,当事人驾驶新G-A8C29号小型货车,在乌苏市上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处空地倾倒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 月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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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乌城罚决字〔2023〕25号 | 李xx | 自然人 | 420607xxxxxxxxxxxx |
| 随意倾倒城市建筑垃圾 | 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驾驶新G-Q0081号微型货车,在乌苏市北京南路延伸段空地随意倾倒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款/项的规定,现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 月 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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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乌城罚决字〔2023〕26号 | 石XX | 自然人 | 622429xxxxxxxxxxxx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 | 2023年3月9日 10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黄河东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J-31828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戈壁料行驶至中电投检查站附近时,因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 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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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乌城罚决字〔2023〕27号 | 杨XX | 自然人 | 620523xxxxxxxxxxxx |
| 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 | 2023年3月9日 10时20分左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黄河东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新M-67289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戈壁料行驶至中电投检查站附近时,因不作密封覆盖造成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机动车辆带泥在市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1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叁佰元罚款。 | 乌苏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 月 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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